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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小芹与被告王小南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6/8 14:52:39 浏览次数:3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苏0413民初3177号
王小南:
原告张小芹与被告王小南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413民初3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芹与被告王小南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小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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