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200号
许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亮诉被告许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46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985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其中借款本金77628元之利息暂从2013年8月17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10月16日依据按月二分计息为58997.28元,借款本金3357元从2013年8月17日计算至起诉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637.83元;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1913.49元(3357*2%*38-637.8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法官潘逸鹤、人民陪审员包建平、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于2017年3月6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3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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