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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4/7 14:13:02 浏览次数:0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案款发放规范有效、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案”“款”“发”分离、部门协同、分级审批执行案款管理机制的意见》(法〔2025〕145号)等规定,现对下列案款发放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交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监督电话:0519-8239971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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