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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黎明诉陈卫忠、王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13 17:03:56 浏览次数:5126

  

 

                          (2016)苏0482民初3967号

陈卫忠:

  本院受理原告朱黎明诉陈卫忠(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814)、王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卫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黎明偿还借款100万元,并承担该款按年利率6%自2016年7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王忠琴以其与被告陈卫忠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陈卫忠、王忠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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