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079
王国定: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王国定(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53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你返还所租用的房屋。3、要求你支付2016年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250元,共计人民币239250元。4、要求你支付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实际占用费(按原租金标准的双倍支付)。5、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竹云、人民陪审员陈杰灵、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3月9日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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