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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王国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15 15:05:08 浏览次数:565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079

王国定: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王国定(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53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江苏金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要求解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你返还所租用的房屋。3、要求你支付2016年的房屋租金人民币2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250元,共计人民币239250元。4、要求你支付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实际占用费(按原租金标准的双倍支付)。5、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竹云、人民陪审员陈杰灵、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3月9日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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