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0)坛执字第00869号
宗罗兰:
本院受理的金坛市凌云动物保健品厂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坛执字第0086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坛执字第0086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划拨被执行人宗罗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