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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凌云动物保健品厂申请执行宗罗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15 17:14:56 浏览次数:5120

   

(2010)坛执字第00869号

宗罗兰:

  本院受理的金坛市凌云动物保健品厂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坛执字第0086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0)坛执字第0086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划拨被执行人宗罗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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