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是最好的证据》
立案庭员额法官 钱蓉
2025年,我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用人单位追偿权纠纷。
杨某系某家电公司的员工,在送货时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常州市金坛区某路段非机动车道内,与张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张某遂诉至法院。本院作出判决,由三轮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杨某所在单位家电公司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家电公司足额履行了赔付义务。
后该家电公司以杨某驾驶车辆存在重大过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追偿诉讼。
案件看似事实清晰、权责明确,但事故认定书中的“全责”是否意味着杨某通行时存在重大过失?为彻底查清案件客观事实,我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前往案涉事故地点开展现场勘查。
到达现场后,我们对照事故卷宗图纸逐一核对路况,细致丈量事发路段非机动车道通行宽度,评估该路段非机动车道是否具备安全超车、避让通行的条件。经现场勘验确认:案涉道路的绿化植被和护栏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完全物理隔离;该路段沿线多为临街店铺与民居,车辆如需入户完成送货,无专用右转车道,只能借用侧方非机动车道右转通行;杨某驶入非机动车道,是受制于道路客观通行条件,并非随意违法占道、违规行驶。
我们绘制了现场勘验图,并就现场路况、通行限制等情况逐一向双方当事人现场释明、细致解读,全程制作谈话笔录,为案件公正裁判夯实事实基础。
结合全案事实综合研判,杨某仅存在借道行驶时未尽审慎安全驾驶义务的一般过失,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主观上不存在重大过错。故本案判决驳回原告某家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于我多年民事审判生涯所承办的案件之中,本案实属寻常一件,但却让我对“现场是最好的证据”这句话有了更深的感悟: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唯有走出法庭,奔赴现场,量一量、画一画、问一问,才能最大限度还原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公正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