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405号
李梅:
本院受理原告邓锁尔诉李梅(身份证号码:3728011972****5183)、被告刘庆林、刘路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第一、二被告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360万元以及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第三被告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潘逸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美华、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3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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