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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林凤诉蒋建波、汤云华、陈琳、刘春桃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16 17:14:53 浏览次数:6837

 

  

                              (2016)苏0482民初3275号

汤云华、陈琳、刘春桃:

  本院受理原告傅林凤诉蒋建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1810)、汤云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2****0049)、陈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1808)、刘春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18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建波、汤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傅林凤返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二、被告陈琳、刘春桃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蒋建波、汤云华、陈琳、刘春桃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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