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元建:
本院受理原告焦道付诉黄元建(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9410)、江苏省铜山县公路管理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事故损失39000元(修理费21800元、评估费760元、拖车费2000元、运营损失14000元、交通费44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杨亚坤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凤林、人民陪审员岳锡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2月17日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O一 六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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