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423号
葛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莹康诉葛亮(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605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葛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莹康借款83340.63元,并按年利率18%承担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莹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莹康负担500元,由被告葛亮负担1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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