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199号
吴伟:
本院受理原告田申诉吴伟(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533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199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吴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田申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田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吴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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