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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志林诉被告张忠明、李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1 13:57:00 浏览次数:4631

区人

  

(2016)苏0482民初3945号

张忠明、李月娥: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林诉被告张忠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2111)、李月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210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30万元利息损失(其中2015年3月15日至9月14日按月利率2.5分的利率计息,2015年9月15日之后按月利率3份的利率计息;二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法官潘逸鹤、人民陪审员包建平、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于2017年3月14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3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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