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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舒顺凤诉孙卫忠、被告王阳、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1 16:19:03 浏览次数:4649

  

 

                          (2016)苏0482民初2569号

孙卫忠:

  本院受理原告舒顺凤诉孙卫忠(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513)、被告王阳、袁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王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舒顺凤偿还本金1447000元和利息61738.67元(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合计1508738.67元,并承担以144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孙卫忠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孙卫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舒顺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10元,由原告舒顺凤负担410元,被告王阳负担18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10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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