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408号
杨国庆: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邓建平诉被告杨国庆(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3833)、陈春芳民间借贷、担保追偿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杨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2904966.67元,并承担该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超过年利率6%)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陈春芳以其与被告杨国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邓建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040元,由被告杨国庆、陈春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40元。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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