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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西城新三元大酒店诉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3 15:10:54 浏览次数:6006

 

  

 

                              (2016)苏0482民初3428号

陈琳: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新三元大酒店诉陈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18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金坛区西城新三元大酒店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金坛区西城新三元大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陈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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