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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韦晶诉被告汪赟、金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3 15:21:47 浏览次数:5513

 

  

 

                              (2016)苏0482民初3805号

汪赟、金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韦晶诉被告汪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0519)、金飞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698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赟、金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韦晶返还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人民币2970元,由被告汪赟、金飞飞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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