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230号
王号:
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珍诉被告王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2****47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国珍支付劳务工资人民币49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王号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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