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250号
倪素香:
本院受理原告虞国新诉被告宫金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538)、倪素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44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宫金龙、倪素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虞国新返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虞国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2元,由原告虞国新负担716元,由被告宫金龙、倪素香共同负担324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当承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62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