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竞赛最后冲刺阶段,朱林法庭干警牢记司法初心,求案结更求事了。
2012年间张某与当地某装饰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五间生产车间用作办加工厂,2014年2月张某雇佣毛某为钢管工从事劳务。当年3月15日毛某与同事廖某因钢管摆放发生口角,一言不合毛某用钢管将廖某头部砸伤,随后,毛某被赶至现场的廖某儿子也用钢管击打头顶部致伤。经鉴定,毛某所受之伤属重伤二级,廖某所受之伤属轻微伤。廖某儿子因此被刑事追究,经本院刑庭主持调解,毛某与廖某家庭达成赔偿协议,毛某同意谅解并请求对廖某儿子从宽减轻处罚,2014年9月本院刑庭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廖某儿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4年底毛某诉至朱林法庭,以其系装饰公司职工、公司未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对于设备未有序管理、放置在安全的地方,致使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意外伤害为由要求装饰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20余万元。朱林法庭于2015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毛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2016年7月毛某又发起诉讼至朱林法庭,要求雇主张某及装饰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20余万元,诉讼期间毛某不同意调解,10月22日被法庭再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后毛某再次提起上诉。在办理上诉材料期间,毛某向承办人钱蓉法官表示其家庭人口多,全家由云南迁至金坛,家庭经济困难,原赔偿款几乎花光,表达了调解的意愿。承办人钱蓉不因此案已结而忙于其他案件,于2016年12月14日中午召集三方到法庭进行调解,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当场补偿毛某23000元,毛某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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