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056号
于磊:
本院受理原告李翔诉被告于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157)、张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正);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法官潘逸鹤、人民陪审员包建平、朱小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3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