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法庭受理了一起涉E租宝纠纷案件。2015年10月21日,原告陈某某在常州E租宝营业网点购买融资租赁债权,并与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合同》,产品名称为e 租富享,预计年化收益率为13.4%,购买的债权转让本金为10万元。投资期限自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1月20日。同日,理财经理潘某某向客户陈某某出具担保书一份,载明:对10万元整3个月产品进行本息担保,如公司到期不支付,愿意承担连带责任。2015年12月中旬,E租宝案案发,原告陈某某未能赎回本息。原告陈某某将潘某某诉至本院,要求承担担保责任。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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