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856号
张霖、岳未君:
本院受理原告韩小贵诉张霖(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5816)、岳未君(身份证号码:3204021979××××4026)及曹云飞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韩小贵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三被告关于金坛区金沙花园9-403室、金坛区金谷华城金禧园22幢丁单元701室房屋转让行为、本案诉讼费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竹云、人民陪审员陈杰灵、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3月7日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承办法官崔竹云,联系电话:0519-82399742,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