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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华诉被告于磊、张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2/29 8:44:35 浏览次数:5369

   

(2016)苏0482民初3697号

于磊:

  本院受理原告洪华诉被告于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157)、张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返还原告洪华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12200元、承担诉讼代理费3000元,共计115200元。二、被告张纪以其与于磊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于磊应履行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洪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4元,由被告于磊、张纪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4元。                

 

二 ○ 一 六 年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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