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5)坛执字第00122号
蒋正海:
本院在执行张天凡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2014)坛民初第20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坛执字第00122号之二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正海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阳光花园6-48号房地产(含室内装潢)。同时公告送达(江苏)中大(2016)(估)字第055CZ号不动产估价报告,内容:上述房地产(含装潢)价值为13.89万元。如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含装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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