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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张金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7/1/9 17:16:03 浏览次数:5708

   

(2016)苏0482执3010号

张金平: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执3010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本院(2016)苏0482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张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厂房租赁协议中载明的厂房返还给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二、被告张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石马村村民委员会租金人民币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张金平负担。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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