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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亚俊诉被告张卫军、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补正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2 8:46:12 浏览次数:579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82民初3943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对原告刘亚俊诉被告张卫军、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正文第3页第17行,“90000元”补正为“60000元”。

 

 

 

 

   审  判  长        潘 逸 鹤

人民陪审员        包 建 平

人民陪审员        汤 晓 梅

 

二O一七 年  一  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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