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82民初3943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对原告刘亚俊诉被告张卫军、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正文第3页第17行,“90000元”补正为“60000元”。
审 判 长 潘 逸 鹤
人民陪审员 包 建 平
人民陪审员 汤 晓 梅
二O一七 年 一 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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