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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兴荣诉被告蔡小妹、第三人周明建、曹息珍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7 10:01:39 浏览次数:5393

区人

  

(2016)苏0482民初6671号

周明建、曹息珍:

  本院受理原告蒋兴荣诉被告蔡小妹、第三人周明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7****7813)、曹息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2601)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判决不得对原告合法享有的房屋拆迁款(35万元)冻结并执行;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7年4月5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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