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202号
汤建平、柳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王洪保诉被告汤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5****6710)、柳美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75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100元,判令两被告承担以本金281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7年4月5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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