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640号
田正林、王小妹: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482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小妹、田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平借款本金3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8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王小妹、田正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十一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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