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641号
田正林、王小妹:
本院受理原告庄留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482民初3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小妹、田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庄留英借款本金142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7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16元,由原告负担3536元,被告王小妹、田正林负担17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十一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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