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798号
袁龙云、袁德相:
本院受理原告仲成超诉被告袁龙云(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91××××7611)、袁德相(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57××××16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袁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仲成超借款22900元。二、被告袁德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被告袁龙云、袁德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元。
二 ○ 一 七年 一 月 十六 日
附:承办法官黄贤,联系电话0519-82399741,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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