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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守国、杨柳青诉被告申钦宋、第三人刘志明、杨金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9 17:15:08 浏览次数:6211

区人

  

(2016)苏0482民初3704号

刘志明、杨金梅(曾用名杨金美):

  本院受理原告周守国、杨柳青诉被告申钦宋、第三人刘志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619)、杨金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5628)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驳回原告周守国、杨柳青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周守国、杨柳青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

  特此公告               

 

 

 

二 ○ 一 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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