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262号
任伟、任兰保、顾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丁鑫诉被告任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4434)、任兰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4410)、顾美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21965****58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任兰保、顾美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丁鑫借款7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丁鑫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任兰保、顾美珍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
二 ○ 一 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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