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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葛梅芳诉被告丁建芳、史金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9 17:18:00 浏览次数:6092

   

(2016)苏0482民初6073号

丁建芳、史金兔:

  本院受理原告葛梅芳诉被告丁建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0109)、史金兔(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63****66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丁建芳、史金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葛梅芳借款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丁建芳、史金兔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               

 

 

 

二 ○ 一 七 年 一 月 十九 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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