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坛民初字3308号
易年鹏:
本院受理原告姚六银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易年鹏(居民身份证号码5135251977****795X)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坛民初字第3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易年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姚六银各项损失23074.8元。二、驳回原告姚六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易年鹏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易年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8元。
二 ○ 一 七年 一 月 二十 日
附:承办法官黄贤,联系电话0519-82399741,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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