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983号
黄帅、钱莹、曹晶:
本院受理原告李卫俊诉黄帅(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2618)、钱莹(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2821)、曹晶(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26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000元;2、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自2016年4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5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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