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457号
刘婵、刘政:
本院受理原告蒋飞羽诉刘婵(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6900)、刘政(身份证号码:3204821997****053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判令撤销被告刘婵于2016年6月14日将宝马轿车(车辆识别代号WBAKB410XBC919902,原车牌号苏DCH333,现车牌号苏D133FA)无偿转让给被告刘政的行为。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4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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