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765号
顾继惠:
本院受理原告苏文鑫诉被告顾继惠(居民身份证 号码:3207221989****324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482民初6765号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7年4月8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4月10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附:承办法官李燕,联系电话0519-8239967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01室,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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