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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华诉被告于磊 、张纪 、刘晨、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5 10:10:32 浏览次数:4969

区人

  

(2016)苏0482民初3699号

于磊、张纪:

  本院受理原告洪华诉被告于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157)、张纪(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010X)、刘晨、魏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苏0482民初36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原告洪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5元,减半收取计2188元,由原告洪华负担。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承办法官潘逸鹤,联系电话0519-82399660,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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