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446号
韩卫平、程卫珍、颜建平、钱英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韩卫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9****3937)、程卫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75****6752)、颜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0517)及钱英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3804)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2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已于2017年2月9日作出准许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诉的裁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5446号民事裁定书。(2016)苏0482民初544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许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〇 一 七 年 二 月 九 日
附: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承办人:崔竹云 民一庭2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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