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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顺生诉被告虞白及第三人孙卫忠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2/10 11:18:35 浏览次数:503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222号

孙卫忠:

  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的原告蒋顺生诉被告虞白及第三人孙卫忠(居民身份证号:3204221968****051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被告虞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常州市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苏0482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书。(2016)苏0482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驳回被告虞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因虞白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并对该裁定提起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本院(2016)苏0482民初522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2)、上诉状副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届满之日起的10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承办人: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213室  崔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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