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4176号
贺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苹诉贺萍(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4607)、于旺保、徐晶、周爱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贺萍、周爱平与徐晶于2011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贺萍、周爱平协助王苹将坐落于金坛区南环二路96-13-306乙宅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辑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魏本亮、人民陪审员包建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限你们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5月18日13时30分在江苏南京龙潭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魏法官 联系电话:0519-82399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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