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558号
李志平、陆巧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岳云诉被告李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5851)、陆巧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5308)买卖合同及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李志平、陆巧琴给付原告张岳云欠款人民币2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由被告李志平、陆巧琴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
二 ○ 一 七年 二 月 十五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联系人:崔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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