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3337号
周文、李静:
本院受理原告蔡玉录诉被告周文、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文、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蔡玉录借款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400元,由被告周文、李静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80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二 0 一 七 年 一 月 九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