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6767号
王晖: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5817)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王晖给付原告常州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金人民币330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晖以本金人民币33075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1月23日起向原告常州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该租金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62元,由被告王晖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
二 ○ 一 七年 二 月 二十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42
联系人:崔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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