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5445号
沈卫军、张云、葛俊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沈卫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817)、张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3827)、葛俊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0131)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沈卫军、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人民币351125.95元。二、被告葛俊华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沈卫军、张云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6元,由被告沈卫军、张云、葛俊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66元。
二 ○ 一 七年 二 月 二十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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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崔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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