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241号
张辉:
本院受理原告田应开诉被告张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3814)、王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辉、王红丽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5日15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0 一 七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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