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7227号
蒋梦良:
本院受理原告吴佳芯诉被告蒋梦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3876)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生活费每月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各半负担,上述费用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原告独立生活时止,每半年结算一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5月15日14时20分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 0一七 年 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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