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森林:
本院受理原告周凯诉丁森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89****37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丁森林立即返还原告周凯借款16504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朱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 O一 七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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